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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找不到怎么办法院执行的时候,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仍可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随时请求执行庭恢复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提供财产情况或者确实无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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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庭的人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可以到被执行人家里,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家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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