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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汽车所有者注销登记。5、运营车辆转换为非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全部按运营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将汽车交给废车回收拆卸企业。废车回收拆卸企业按规定进行注册、拆卸、销毁等处理,废车注册证明书、牌照、行驶证明书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二)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汽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检查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汽车检查周期内未取汽车检查合格的;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无需审批,经检测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测2次,超过20年的,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测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业客车使用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是按照现行的规定程序进行的,但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推迟废车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推迟废车使用的9辆以上的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3、经营巴士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延期废弃使用4年以下: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一个检查周期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驾驶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回收车牌和驾驶执照5、驾驶执照转换为非驾驶车辆和非驾驶车辆转换为驾驶车辆的,均按驾驶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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