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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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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1、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2、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3、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4、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就是没有履行自己职责而让他人受到损失,但对于这种行为一般针对的就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只要没有履行办理好自己的事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作为一个国家的人员就应该要好好的为公民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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