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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 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承认两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的现状导致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利益目标的差异。非流通股股东缺乏促进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动力,表现出过度的短期行为,盲目要求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甚至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侵犯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个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要加快资本市场改革步伐,解决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等核心问题,为彻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股权分置是由许多历史原因引起的,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表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不意味着全面流通。中国建立国有企业股份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试点对市场的影响,有利于稳定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在不失去国有经济的情况下,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溢价增发部分股票,原有股票变成非流通股,无法在证券稳定上市公司运营。而且从国外成熟市场的情况来看,控股股东控股权采用增量发行股票的方式,即在原有国有企业资产的基础上掌握公司控制权,在出售股份时也非常谨慎。中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的股权,导致恶性圈钱,市盈率高,股市定位模糊,无法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上述问题,还可以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积极发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经济越来越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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