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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是这样规定的:上班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工作时受伤的,属于工作。其他上班前的时间,都不属于工伤,不论时间长短。 ...
工伤上下班时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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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规定工作时间,只规定工作时间:具体如下:劳动法、国务院工作时间规定、原劳动部不规定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度审批措施(劳动[1994]503号):(1)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作时间制度的,经劳动安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实施。(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的,企业部分员工需要连续操作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具体一天、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不规则工作制度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针对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责任范围之间的关系,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采用的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不受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上下班途中”合理性把握四大关键点: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是上下班时间算工伤吗的回答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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