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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消除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
(1)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届满,权利人尚未行使的; (2)未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尚未行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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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1主债权消灭。 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则抵押权不因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 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其未受清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其他抵押权是否消灭视先次序抵押权人受偿后是否还有剩余价金可供分配而定。 3.抵押物灭失。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 通说认为抵押权虽得不罹于主债权之消灭时效而消灭,但从稳定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出发,抵押权不得永续存在,而应有一定存续期间,该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1)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1年。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4)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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