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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 2、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3、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不包括: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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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 2、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3、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接受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分为六种,其具体为: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2、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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