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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当事人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申请人、行政机关;3、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具体内容及结构如下: 一、首部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二、正文 三、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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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③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超过这个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法律保护。④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①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②复议期间有继续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④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⑤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基本上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行使内容,望采纳。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法如下: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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