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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接受行政强制措施的;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暂停、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的决定;认为行政机关的...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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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并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三)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做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指定专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二)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三)参加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未按法定程序制作法律文书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有异议的,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第六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供证明。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七条对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对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管理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对设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二条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第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出示其身份证明,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或者代为提起行政赔偿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第十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予以确认。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就下列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一)《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第十六条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认真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行政复议人员应当保密。第十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副本、复制品、照片。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中文译本。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质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行政复议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结案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进行行政复议的;(三)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中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先于本机关依法受理的;(三)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终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由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提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一部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就另一部分申请人未撤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以同一事实、理由向同一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加重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五)行政复议结论;(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行政复议案件有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还应当包括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的陈述和理由等内容。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规定的推出切实加强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也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能更好的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为人民办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若你还想了解更多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1、执法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两项内容。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6、草案的内容照顾到了人的基本生存需要问题,在规定行政强制有查封、扣押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9、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达成执行协议,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11、行政强制行为在引起强制原因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一般应暂停强制行为。但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对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暂停执行。行政强制中,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话,强制执行措施就有人身管束、收容审查等等。而要是对财产作出限制的话,则就有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确定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比较恰当。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行政拘留作为一种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制性的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对于那些身体不好,患有严重疾病、自理困难、不适宜被关押的人,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不会对其进行强制性拘留的,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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