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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
可以提交举报信,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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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选举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重新选举。确认当选无效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另行选举。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嘎查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新《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即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认为村委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应自确认之日起自动终止,不足名额应根据被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中的票数依次补足。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规定重新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
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对依法破坏选举秩序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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