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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
可以提交举报信,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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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交举报信,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在村委会选举结束后,新的村委会要指导各村民小组进行小组长的换界。具体的选举办法参照村委会的选举办法进行。 “开箱前必须经两名候选人签字才能进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听你说的情况好象是在选举前由选举委员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也未尝不可,也就是说法律上也不禁止这样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在选举前规定了必须由两候选人签字才能开箱,也就是说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但选举委员会当时讨论了“如果他们不到场该怎么办”了吗?好象没有。既对他们应尽的义务没有规定。《选举法》规定,对于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选举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临时决定。 针对你说的情况,这次开箱是应该进行的。法律规定,必须当场开箱,当场验票、计票、当场宣布结果。选举委员会制订的选举办法不能违背《选举法》,只能在其范围内进行。 他们这样做不违背法律,选举的结果是有效的。 稼甫遭扼上仿卜庶灸绸希望能帮到你。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一般为三至七人,一旦发生,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第二,组织和培训村里的选举人员;第三,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第四,组织选民酝酿、推荐和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五,与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第六,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和表决;第七,接受和调查村民关于选举的投诉和指控;第八,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第九,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2、登记村民,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于本村村民选举日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3、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另一种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大于候选人的名额,即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应进行差额选举;4、召开选举会议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做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选择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有村民选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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