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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中,也称为附属合同,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成立。例如,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
主合同与解决合同纠纷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独立,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以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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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时,以主合同约定的条款为主,因为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产生的,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当二者不一致时,可依据主合同的内容对从合同进行修正。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不一致,主要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 2.一般存在于担保行为中,如主合同与担保合同,虽有主从之分,但本质上应该是两个民事行为,如果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应该分别处理
一、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英美法认为,对价(Cosideratio)是指当事人为了取得合同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或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仲裁条款的签订,即被当事人在相互讨价还价后,仲裁协议中解决争议的方式,程序等等一般来讲就不是各方当事人认为解决纠纷最优的方案,因为仲裁协议的方案是当事人各自认为最优方案博弈的结果,一般来讲是折中的方案。当事人为什么要放弃自己认为最优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接受折中的方案,即仲裁协议的方案?其原因在于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即当事人本着对合同当事人能以诚实信用原则行事的信赖,在合同条款上表现为仲裁条款上损失或者收益与主合同其他条款的的收益或者损失相形成对价。仲裁条款上当事人的最优方案的损失应该是在主合同上的到补偿的。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是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的,比如当事人会在主合同上面获得更优的利益,即着两个意思表示是一体的,相互建立在对方的基础上的。这样双方就主合同、仲裁条款承担对应的、平衡的权利义务。而仅仲裁条款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平衡,体现对一方更为有利,但不利的一方会在主合同中获得了在仲裁条款上不利的相应补偿,如价格上体现了比正常价格更有利。现在考虑即使在法律的指引下,法律能否割舍当事人在主合同意思表示上与在仲裁条款意思表示上的联系呢答案是否定的,人们只可能用最大的精力去在仲裁条款约定上进行博弈,使之在仲裁条款上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始终不可能是对自己的最优方案。当事人为实现主合同的期待利益而不得不接受仲裁条款对争议解决的折中方案。由上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约定的时候,主合同与仲裁条款不是独立分开的意思表示。在主合同项下与仲裁条款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所有合同项下利益包括仲裁条款利益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对价。二、仲裁条款上的缔约过失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说信赖利益就是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失。仲裁条款的缔结是基于对主合同的信赖,因为如果不是基于此信赖,以及在主合同项下的利益,当事人不会接受对自己不是最优的争议解决方式、程序。仲裁条款的信赖利益表现在由于仲裁条款对争议解决的方案的规定,在法律对仲裁独立性的确认前提下,使当事人对自己最优方案的丧失。这就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就是使当事人回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仲裁条款的缔约过失责任保护应该是使善意当事人没有仲裁条款的约束,当事人可以诉讼,可以仲裁。同时签订的仲裁条款对善意当事人也应该是有信赖利益的,如果善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包括仲裁条款的时候就知道会与对方发生争议,争议的原因是对方欺诈而引起的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话,很难想象当事人明知被欺诈还和对方签订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另外一种争议的解决方式,如诉讼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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