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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时,以主合同约定的条款为主,因为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产生的,是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当二者不一致时,可依据主合同的内容对从...
主合同与解决合同纠纷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独立,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以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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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不一致的,以主合同为准。从合同中,也称为附属合同,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成立。例如,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合同。主合同与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以主合同为准。
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一般情况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合同,这属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与第三人约定了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是如果该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的,此时只能有签订合同的主体来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如果是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哪个标准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以白合同结算的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所以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同时,要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以哪个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签订有违法行为的,以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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