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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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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以及荣誉感、责任感。
证券发行就是符合条件的缺少资金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有价证券出售或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企业或政府发行证券是为了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证券是为了用自己富余的钱投资,然后获得更多的收益。 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行为要进行监管;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种发行涉及人数较少,而且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发行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国家对这种发行行为一般不进行监管。 依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如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其他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国务院授权由哪个部门核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 证券法第10条还具体规定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其中,第(2)种情形中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非公开发行,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有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际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证券法做出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证券经纪人对待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改进服务;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服务证券报告并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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