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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股东不能以劳务等方式出资。适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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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形式出资也是可以的。在我国的最新的《公司法》的修订中,此时对于股东出资的形式是解除了一定的禁止性的规定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也是不需要进行审验资本的手续了。
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由规定的,从其规定。 风险提示:公司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需要缴纳一定税费。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为,在公司注册过程中,不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行使。若有股东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可以把知识产权的出资作为股东的内部约定,以股东之间的方式来出现,在工伤登记中仍然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体现这不财产。因为公司注册实行的是认缴制,只要不把注册资本搞得过高,那么以认缴的方式来解决出资问题就可以了。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实物出资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归原股东所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公司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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