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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诉讼请求:一、两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89972.07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9872.07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500元、后续医疗费48000元);二、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329.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329.3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三、两被告对两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5日早上原告张某走在返家的路上时,被告廖甲、杨某不问青红皂白便对原告张某拳脚相加,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张某在某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李某听到后就跑来救架,被告杨某、廖甲见到原告李某后,就用拳头及砖头殴打原告李某,并将原告李某打-倒在地,后被他人救开,致伤原告头部及全身多个部位。当天1 原、被告到铁场派出所协调后未果。两原告到某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李某伤被诊断为: 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由于经济不足,原告只好通过门诊治疗,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原告李某、张某的伤并没有好转。因伤情严重,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日到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院到梅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2天,好转出院。原告李某共用去医疗费用19872.07元,张某用去医疗费用1329.3元。两被告打伤两原告,原告方经多次与两被告方协商赔偿未果。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者仍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视为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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