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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决定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相关规定:《拘留所条例实施...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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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关于拘留行政复议期间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本人理解,这一规定实际说的是具有所列情形的,可以暂时不通知,当该情形消除后还是要通知的。但通知的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的,需要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即所列未能及时通知的某项原因。这个“注明原因”是法律的要求,没有注明原因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如果通知书尚未发出,可以补填原因;如果已经发出了就要看是否可以补救,如找家属、律师或单位,请求配合,补填原因等。如无法补救,就只能硬着头皮走下去,到法院审判阶段看律师、法官是否对此追究。我觉得没有注明原因虽属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还属于办案工作的疏漏或程序上的“瑕疵”。法院充其量给公安机关发个司法建议函什么的,并无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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