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被刑事拘留后,本人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期间给予通知

2022-03-04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本人理解,这一规定实际说的是具有所列情形的,可以暂时不通知,当该情形消除后还是要通知的。但通知的时间已经超过24小时的,需要在《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即所列未能及时通知的某项原因。这个“注明原因”是法律的要求,没有注明原因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如果通知书尚未发出,可以补填原因;如果已经发出了就要看是否可以补救,如找家属、律师或单位,请求配合,补填原因等。如无法补救,就只能硬着头皮走下去,到法院审判阶段看律师、法官是否对此追究。我觉得没有注明原因虽属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还属于办案工作的疏漏或程序上的“瑕疵”。法院充其量给公安机关发个司法建议函什么的,并无大碍。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