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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2、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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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的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的效益,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城乡建设护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详见《房屋修缮范围及标准》。
修缮标准:按不同的结构、装修、设备条件,把房屋划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等房屋: 1.结构:包括砖木(含高级纯木)、混合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凡承重墙柱不得有用空心砖、半砖、乱砖和乱石砌筑者。 2.楼地面:楼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层者。 3.门窗:正规门窗,有纱门窗或双层窗。 4.墙面:中级或中级以上粉饰。 5.设备:独厨,有水、电、卫设备,采暖地区有暖气。 二、凡低于以上所列条件者为二等以下房屋: 1.《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主体工程、木门窗及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饰工程、水、电、卫、暖设备工程、金属构件及其它等9个分项工程进行确定。如对 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缮要求时,在有关款、项中单独规定之。 2.凡修缮施工都必须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2修缮工程分类 2.1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翻修工程。 2.2.1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2.2.4.5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3大修工程。 2.3.1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2.3.2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2.3.3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3.4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4中修工程 2.4.1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2.4.2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 2.4.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5小修工程 2.5.1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 2.5.2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时造价的1%以下。 2.6综合维修工程 2.6.1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 2.6.2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 2.6.3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2.6.4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注:以上提及的“完好房屋”、“基本完好房屋”、“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等,其概念区分,详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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