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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
非法集资上诉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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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包括: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国务院关于2018年国务院监督的通知》明确指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完善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重点领域是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和股市。以追赃控脏为重点,严惩首要犯罪分子,把维护受骗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加快资金返还,减少投资者损失。在立法层面,为落实新的发展观,构建现代经济体系,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这将是预防、监督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又一法律依据。在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李超副主席发表讲话,提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部分机构合规风险控制意识较弱,部分地区经常发生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个别地区非法集资问题频发。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和差异化自律机制,推进风险投资基金政策法律体系完善,优化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环境,不断提高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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