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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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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事关我国经济安全、人民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防打结合,遏制当前非法集资高发态势,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下一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体制机制,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省级政府落实本地区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动有关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研究梳理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相关“立改废”工作,研究建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激励约束制度等。三是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对已暴露的非法集资问题,要突出重点,坚决打击,稳妥处置。同时,于6月至8月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重点领域非法集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四是加强监测预警,打早打小。创新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五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合理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开正门、堵邪门。 当前,要遏制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割除非法集资这个社会毒瘤,加强宣传教育是最迫切、最根本的工作。要通过法律政策宣传让社会群众了解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通过典型案例提示重点领域风险,通过警示教育强化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理念,让广大公众做到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从根本上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非法集资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本区别:是否有监管行为 经常投资的朋友经常会听到这两个名词,资金存管,资金托管。那这两者到底什么关系呢?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中所提,“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去年9月份银监会高层所提的P2P十大监管原则中,第五条为“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对比两者的表述,再结合《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中对于资金托管业务的规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经过观察很容易发现,资金存管和托管之间,区别其实就在于托管方是否有监管行为,即是否对项目资金真实性走向进行核实。包括要核实借款人信息和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也需要跟踪监督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后的具体流向。即资金的流向问题,钱花在了什么地方。 那么现在所谈的资金存管,则至少应该包括两点: (1)借贷双方的投资人与借款人均在平台合作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2)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实现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点对点直接流动资金。从而实现平台的手和客户的资金分隔开来。让平台不再干涉投资人的资金。原来的第三方支付托管,实现的也是这部分功能,并没有对项目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相比较之下,银行即使只做资金存管,也比第三方支付托管安全级别高,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更倾向于让银行来对P2P资金进行存管甚至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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