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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关于非法集资的内容,按照《意见》,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
非法集资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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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以上就是私募资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刑法》之所以规制非法集资类行为,主要是出于此类行为侵害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妨害正常企业资金需求、干扰市场理性自我调控,所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当主要集中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由于《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既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又为了防范资金的大规模非法集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界定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该罪名须有可能造成大量资金的转移; 二是上述的大量资金必须从为数众多的被(受)害人处获取。如果仅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财产,即使转移资金的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从多名被(受)害人处获取财物也不是简单的犯罪叠加,否则受害人数再多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损害的都是参与者的利益,并且通常数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干扰了市场的运作。希望众多的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要秉承着谨慎、消息可靠的原则,不要盲目的听信别人。在发现问题之后,要第一时间联系相关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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