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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根据公安部专项治理条例和人民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私募形式委托理财与非法集资区别标注如下:资金募集方式是面向社会大众还是面向特...
1-私募与非法集资“私募”也是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是指证券发行者只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证券。私募发行对象有机构投资者,如金融机构,或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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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 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三,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第四,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第五,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第六,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投资的一些限制;第七,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八,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阅读!
债权型基金主要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投入资金需求方; 2、基金作为单一委托人的信托贷款模式; 3、基金作为债权受让人,收购其他机构合法形成的债权; 4、基金作为收益权的受让方,收购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 5、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固定收益投资 对于债权型私募基金而言,主要投资领域集中于债权,如果新政出台,对于此类基金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吴卫明博士认为,债权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非标债权投资相关问题应予以充分关注,并在政策出台后,及时进行响应的业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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