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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有哪些

2022-05-05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理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本罪绑架的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不是构成犯罪必须的,不可缺少的,行为人即使勒索不到财物或满足不了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仍然构成绑架罪,因此,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第二种是控制人质的观点,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因绑架罪是复合行为,所以这一观点也不能成立。第三种是提出不法要求的观点,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由绑架行为与提出不法要求行为双重行为构成的。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为是目的行为,行为人只有实施了绑架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本罪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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