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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范全部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法》只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是交易行为的一种)交易活动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无关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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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 2、关于定金的数额限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我是河南省郑州市郊区的农民,家有兄弟三人,大哥早亡。2001年5月7日,年老的母亲为我和弟弟胡子武立下自书遗嘱,指定她的全部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及房产全部由我和弟弟继承。次年,母亲不幸去世。2005年,我和弟弟去办理公证手续时,弟弟自愿将其所继承遗产份额转移给我继承。不想,我已故哥哥的儿子胡金光得知此事后,以其是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位继承为由,要求对我母亲的遗产进行分割。请问:我侄子的要求合理吗?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究竟孰优先? 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之位继承的制度。而《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你侄子虽然是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但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只能按照你母亲的遗嘱处理遗产。由于你弟弟胡子武放弃遗产份额,故应由你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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