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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优先权是什么

2022-07-13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情形主要有: 第一,买卖不破租赁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合同法》第229条限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学者又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根据上述限定,承租人的租赁权尽管具有债权的性质,但由于法律的限定,使租赁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之效力,此为物权优先效力的又一例外情形。 第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借口,法律限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典质权,因之,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典质权。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典质权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限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典质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海商法还限定了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如果后于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的薪水、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花费和社会保险花费的给付请求船舶营运经过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及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具有的船舶优先权而发生的,则应当先于上述款项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1款)。因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海商法第23条第2款)。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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