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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保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及其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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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人偿还次级债全部本息或者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XX报告偿还或者赎回情况。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中国XX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二)暂停认定可计入该保险公司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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