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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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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那么可以强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拆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采取法律手段,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是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三是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强制执行。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政府才能组织实施被征用房屋的强制拆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强制拆迁行为是非法的。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拆迁注意每个权利保护时间节点,不要错过权利保护期限,使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迁,二是面对非法强制拆迁,必须果断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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