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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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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是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在实践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做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3、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不得强制拆迁。4、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得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无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他不适合强制执行的情形。
《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拆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征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采取法律手段,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是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三是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强制执行。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政府才能组织实施被征用房屋的强制拆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强制拆迁行为是非法的。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在拆迁注意每个权利保护时间节点,不要错过权利保护期限,使自己的房屋被强制拆迁,二是面对非法强制拆迁,必须果断采取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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