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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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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1、发出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会,并进行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4、组成审议部门对案件进行审议,拟定《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局长签发。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和企业的行为,当企业和公民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当相关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认同处罚决定后,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公民拥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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