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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
环境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境行政争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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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是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而普遍的形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1.环境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环境行政复议不是由环境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而是基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作为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是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因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权等。当然《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至于是否确实侵犯其权益,则有待复议机关调查、审理和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如下,一是申请人自购置并安装使用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以来,能够做到按照《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有机废气净化塔,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二是根据省环保厅验收批复、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简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以及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关于西安派瑞公司异味投诉监测情况的汇报,申请人能够遵守环评批复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超标或者非法排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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