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环境行政复议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1.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 3.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申请人:姓名张XX_性别男出生年月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49711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住址XXX市X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刘XX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市XX区XXX路XX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XX区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13〕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府〔2013〕XX号《江门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