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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1-04-26
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3、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4、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5、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6、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7、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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