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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都是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型,土地的生产能力,土地的区位以及土地的供求的现状制定出来的。青海土地征地补偿新标准与往年相比较随着社...
规定为例,更新调整补偿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做好征地补偿工作,进一步缩小地区间经济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全省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征地拆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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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对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其中,西宁市3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提高了19.96%、20.00%和50.00%,对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8个县(市、区)提高了近20%。同时,新增了11个城市规划范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7.41万元/亩,最低为4.68万元/亩,此次调整更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具体举措。更新调整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使用类型、土地生产能力、土地位置和土地供求现状给予补偿,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呈上升趋势。
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以市、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不同区片,综合考虑被征收土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制订并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凡在海南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征收农村宅基地、农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林、盐场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县政府应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定期更新,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标准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片年产值执行。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3、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4、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用地报批但尚未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5、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市、县政府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市、县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遗留问题。 6、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本标准执行。 7、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市、县政府必须按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本标准自省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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