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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非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股权转让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无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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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风险提示:债权转让的好处: (1)对于出让方来说,债权转让改变了资金周期,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实现资金变现,让理财更具计划性和灵活性。也就是说,当投资人急需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出售其名下拥有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完成债权转让,获得流动资金。 (2)对于受让方来说,债权的原持有人可能会按一定的折价比例出售债权。如债权原价出售,则受让人可以在该借款标剩余的时间内仍享受同样的借款利率;如折价出售债权,新的债权购买人在承接原有债权的约定利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折让好处。所有转让的债权收益率通常会高于直接购买一个同类的项目。
股权转让的有效性是指股权何时实际转让,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大致有三种看法: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转让。二、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三、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方书面通知公司转让事实,股权转让行为就在双方之间完成。应该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只有新股东的加入或原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录在股东名册上,才会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但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仅作为对抗第三方的要件,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一、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二、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三、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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