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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无效: (一)不得按债权性质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
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非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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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二、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三、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
禁止转让的债权有: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3、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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