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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债权转让有三种不能转让的例外,如根据债权的性质、当事人的协议和法律协议。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的权利不得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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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原有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下列情况下,债权不能转让:债权性质禁止债权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上述债权的,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如下: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根据债权的性质,当事人承诺除非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告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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