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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非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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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情形:非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身份的问题。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者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股权转让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股权转让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转让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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