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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
法律分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3、应当先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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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执行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或者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债务在身的时候,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可以终止对合同的履行。即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就是双方都负有债务且先履行者能证明后履行者履行能力降低至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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