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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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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一、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四、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五、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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