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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商标局、商评委在行政阶段认定商标使用的标准与法院在诉讼阶段认定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在行政阶段中,往往强调“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及商标使用的习惯、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性等实践状况”,对于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而诉讼阶段,法院则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于仅有少量自制证据的,一般不予认可。
1、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以及声明商标设计中某一部分放弃专用权等等情况加以简明扼要的说明。如果无说明的必要,则可以不填。但对于下列情况按规定应该填写。 2、对于采用其他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字母做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应该说明系何种文字及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在审查时可能会按相近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或作无含义解释; 3、对特殊的字体应加以文字表述,否则,审查时可能会就近归类或列为图形类; 4、所申请商标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则必须写明“指定颜色”,未注明的则一律按黑白颜色图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5、对于申请三维立体商标的,应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至少三个面的视图图样(附件)和详细说明; 6、对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应提交文字说明,最好能注明所指定颜色的编号。如果不能指定颜色的编号,则以申请时的商标图样所实际采用的颜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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