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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
涉外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继承人中有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或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或所继承遗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国外的继承公证事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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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
1.涉外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涉外结婚公证条件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如: (1)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2)1950年前建立的事实婚姻; (3)解放前的婚姻关系,包括当时存在的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关系等。 涉外结婚公证适用范围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 涉外结婚公证种类 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3.涉外结婚公证注意事项 (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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