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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充分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平等不是立法平等。而且很多的不平等不是法律本身的过错,而恰恰是少数执法者所造成的不平等。 一般来说,法...
法律法规都是给公民制定的,公民就包括有钱人和穷人,法律对待任何人都是平等的。《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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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不平等协议有效。从法律角度看,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公平合同条款也可以有效。但是,违反法律其他规定的明显不公平和协议无效的。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进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关系是建立在他们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根据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仲裁只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特定纠纷。如果某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那么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不能按照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仲裁庭不能裁决纠纷案件,亦即没有仲裁协议即没有仲裁,也就不可能有仲裁当事人,所以仲裁协议是仲裁当事人产生和存在以及进行仲裁程序的基础。 纠纷具有可仲裁性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所特有的属性。即不具有可仲裁性的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该纠纷就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也就不可能成为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人,被称为仲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被称为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参加人、仲裁参与人不同。仲裁参加人除包括仲裁当事人以外,还包括仲裁代理人。仲裁参与人除包括仲裁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关于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第三人,我国仲裁法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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