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同主体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需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主体变更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合同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致使合同主体变更,并给他方造成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行约定,在合同主体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主体可以变更的情形如下: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解除,由新企业代替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企业未发生合并.分立时,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独立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296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7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