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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房屋出卖后,原房主在此处已没有了固定住所,不具备在此处登记户口的条件,不应当继续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其户籍地。因此,新房主可依据该文件,...
原房主未迁出户口的新房主不得先办理过户手续。卖方不迁出户口的买方不能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期限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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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并不影响新房主在该房屋处重新落户。 按照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套房屋原则上应该只立一个户口,但一个户口中可以有多名成员。我们在做老房拆迁的时候,确实碰到过一套房落有几个户口的情形,但都属于直系亲属成年后,单独落户的情形。 因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较多的房屋过户后,原户主拒绝迁出户口的情形并严重影响新房主的户口迁入工作。我们咨询朝阳区及海淀区户籍管理部门,目前可行的操作办法为:如原房主拒绝将户口迁出,则新房主可就该房屋重新申请一个户口,原房主的户口在户籍系统里会显示“空挂”,从而解决新房主的落户问题。
第 一、房屋出卖后,原房主在此处已没有了固定住所,不具备在此处登记户口的条件,不应当继续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其户籍地。因此,新房主可依据该文件,向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 二、因派出所无法强制原房主迁移户口,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以约定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需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责任。
原房主户口没迁走,新房主可以入户。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规程》第十二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程第十一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15个工作日后,可以按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将其户口迁移至辖区内的公共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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