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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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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会受到处分,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保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密行政部门应当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漏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有泄漏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责令停止使用;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罚,调离保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罚的,保密行政部门应当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请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机关、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罚的,保密行政部门应当建议改正。《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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