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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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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不算新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终止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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