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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表格样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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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数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汇总、核实宣布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的二级单位,应当在厂区所在地申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需要变更进口或者出口许可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进口或者出口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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