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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数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汇总、核实宣布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的二级单位,应当在厂区所在地申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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