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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诉时效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
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30亩)以依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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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概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低价(含免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2公顷(30亩),且价格低于规定最低价格的60%;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不符合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损失价值超过20万元或植被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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